一、省民委(宗教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行政事务受理厅负责统一送达。
二、省民委(宗教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三、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由送达人按照规定填写《送达回证》。
四、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一般采取通知申请人到省民委(宗教局)行政事务受理厅直接领取的办法。
五、申请人确有不便到省民委(宗教局)行政事务受理厅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事务受理厅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下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送达。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