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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制度 --

河南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制度
      

    一、省民委(宗教局)行政事务受理厅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事务受理厅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示范如何填写。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三、行政事务受理厅应当将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事务受理厅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有关内容。
    四、行政事务受理厅工作人员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行政事务受理厅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机关业务处室的职责分工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办理通知单》,连同案卷材料当日送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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