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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河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局)机关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委(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委(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委(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省保密局。

(三)委(局)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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