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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2000]1号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单位:
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最近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振兴中华民族的战略高度,对从现在起到2010年的民族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根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我省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发展目标做出新的贡献。为了圆满完成上述任务,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回顾总结了五十年来我国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就和基本经验,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阐明了如何做好跨世纪民族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是做好我国跨世纪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用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民族工作事关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大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努力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省委的决定,继续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民族、宗教政策课,对干部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培训教育,提高各级干部自觉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工作水平。
要采取各种形式,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团结意识和法制意识。要教育各民族群众高举团结和法律的旗帜,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各地每年都要开展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宣传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普及法律知识。各级党报和电台、电视台要开辟栏目,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今后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始终抓紧抓好。
要加强少数民族聚居乡、村党组织建设。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民族聚居乡、村的党员、干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科技水平和发展经济的技能,使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党组织真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带领各族干部群众发展经济,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民族团结。
要继续加强民族团结的基层基础性工作。坚持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建立一个组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实行两项制度(基层领导班子民族工作责任制、定期排查解决不安定因素制度)、开展三项活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不同民族乡村户之间的友好帮带活动)的做法,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水平,切实把民族团结的基础打牢。要坚持和完善排查解决不安定因素制度,通过经常性的自下而上的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民族领域的团结和稳定。
要继续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表彰以各级政府名义进行。省级五年一次,市、地、县三年一次。少数民族群众居住较多的乡(镇)每年都要举行一次表彰活动,可结合年终总结进行。通过表彰,弘扬正气,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要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问题。对于涉及民族关系的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团结、说服、教育的方针,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多做教育疏导工作,消除矛盾,减少摩擦,增进团结。要高度警惕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图谋,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反对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抓住国家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
经济发展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物质基础,是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的必由之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首要的是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步伐,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帮助民族区、乡(镇)搞好交通、教育、卫生、邮电、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要抓住国家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历史机遇,帮助民族区、乡(镇)合理开发当地资源,建立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民族区、乡(镇)做好项目论证工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项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
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资源、人才优势,引导民族经济走质量效益型的路子,上水平、上规模、上档次,增加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形成特色和规模,形成产业优势,带动一方经济发展。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培养和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在治污和环保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要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扶贫攻坚力度。对还没有脱贫的民族乡、村,以及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少数民族贫困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摸清底数,帮助制定脱贫致富方案,落实责任制,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殖业为重点,多渠道地增加扶贫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帮扶,一帮到底,帮助其尽快脱贫。
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编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时,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的发展摆上位置,充分考虑其特点和特殊性,优先安排开发建设项目。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需要出发,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推动资金、技术、人才等更多地投入民族聚居地区的开发,促进民族聚居地区的快速发展。在核定民族区、乡(镇)财政基数时适当给予照顾。民族区、乡(镇)财政收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当地使用;各级政府分配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应当对民族乡(镇)给予照顾。金融部门要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给予更多的支持。
四、认真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事业
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教育事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抓好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普九”教育工作,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事业的扶持力度,帮助民族区、乡(镇)搞好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在民族聚居地区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弘扬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占领思想阵地;要广泛普及科技知识,引导人们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要积极挖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大力开展全民性体育运动活动,提高民族素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扶持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政、教育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时,民族学校应适当高于其他同级同类学校;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视财力状况支持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体育事业。
五、大力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是做好民族工作是重要环节。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大力培养、选拔和使用一批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选拔一批能担当跨世纪重任的优秀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既要注意扩大数量,又要注重提高素质,改善结构,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经济、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进步中的带头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做好干部的推荐工作,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要认真贯彻省有关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有少数民族干部,没有配备的,要抓紧时间配上;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集中的市地的党政领导班子中,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民族事务的管理
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要求,是实现民族领域团结稳定,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必要保证,也是实施依法治省的具体体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民族法规,运用法律和制度,确保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要加大执法力度,抓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民族政策的落实。对损害少数民族平等权益、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重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要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要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要妥善解决城市少数民族丧葬服务设施和丧葬用地问题,切实搞好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各级人大组织要加强对民族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对各级民族工作干部和行政执法培训,提高民族工作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七、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认真研究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世界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努力掌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民族工作要统筹部署,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做到始终重视,常抓不懈。
要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度。民族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市、地、县都要实行委员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委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民族工作,特别是要切实把中央、省制定的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重视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工作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全体民族工作干部都要按照“三讲”的要求,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高效,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模范。
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各级民族工作的机构,特别要加强县级民族工作机构建设。要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办公条件、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民族工作部门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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